稅務快訊:繼承人獲配股利是課遺產稅還是所得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領取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視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或之後而定。
股利課遺產稅:
若交易日在死亡日前,則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股利課所得稅:
若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後,則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於112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宏觀上市公司股票。宏觀公司第三季除息交易日為112年9月14日,第四季除息交易日為112年12月14日。
宏觀公司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小安死亡時,宏觀公司股票第三季已經除息,故其於112年10月12日獲配的第三季現金股利,因交易日在死亡日前,該筆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而第四季股利之除息交易日於小安死亡後,該筆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注意事項
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之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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