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為會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三種判定方式與喪失繼承權是否仍有特留分?

什麼行為會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三種判定方式與喪失繼承權是否仍有特留分?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近年來世風日下,社會新聞中總是有不孝子女對父母長期不探視、不奉養、甚至辱罵毆打,更嚴重的還有為了遺產而謀殺雙親的慘案發生,那在民法中怎麼樣的行為會喪失繼承權,而三種喪失繼承權的定義是什麼,該如何判斷,當喪失繼承權是否也代表著失去了特留分呢?此文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讓涉及此類情況的人瞭解自身權益及相關程序。

新聞原文

基隆一名顏姓婦人為了晚年有人照顧,便將名下的一半房產分別過戶給陳姓兒子跟長孫。未料,自己失去工作,又過於勞累病情加重。為不讓孫子經濟壓力過大,便聯繫兒子回家幫忙負擔家計,但兒子卻拒絕。顏婦為討回贈與的房產,依民法「不孝子女條款」提出告訴。基隆地院認為,陳男未依約定撫養母親,判須歸還房產。
顏婦在法院審理時表示,因為自己身體有多項疾病,為了年老後有人照顧,便將房產一分為二,分別贈與給兒子及長孫,附帶條件就是要求二人須扶養自己終老。但後因交友不慎誤觸法網,犯下幫助詐欺及洗錢等罪,因有前科紀錄,間接失去看護工作,又在服勞務折抵刑期間,過度勞累以致本身的病情加重;而因失業無收入且房產已經過戶給兒子跟孫子,只能依靠二人照顧。

兒嗆以後也不回家奔喪 法院發函也不理

顏婦見孫子獨自一人負擔過重,便要求有分到家產的兒子回來分擔家計,不過孫子多次聯繫其父親,對方卻直接表明拒絕扶養,以後更不會回家奔喪,直接切斷聯繫。
顏婦向法官指出,與兒子失聯後,只好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求助警方協助尋找,最後雖然有聯繫上兒子,但兒子卻稱無意履行扶養義務,最終只能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並要求兒子返還不當得利。法院發函通知離家陳男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他並未出現,也未提出任何的書狀作聲明或為自己陳述。
法官調閱顏婦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得知她三年內收入僅有三千一百元,沒有財產維持生活;而陳男身為顏婦直系親屬,本就有履行扶養義務,但卻長期行蹤不明,更明確表示拒絕對母親進行扶養,依法得撤銷其贈與。
法官認定,陳男未依約定扶養已無法維持生活的母親,且表示拒絕扶養,故判處陳男須返還母親贈與的房產。
原文出處

顧問點評

Bruce Chiu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近年來世風日下,我們經常可在社會新聞中,看到不肖子女對父母親長期不探視、不奉養,或對父母親惡言相向,甚至辱罵、動手毆打,更嚴重的還發生為了遺產而謀殺雙親的逆倫慘案,如此大逆不道的行為,實在天理難容。

法律為了不讓這些喪盡天良的不肖子女還能繼承父母的遺產,特別訂定了所謂不孝條款,可以讓不肖子女喪失繼承權。 


什麼行為會喪失繼承權?

所謂喪失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的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的權利,使其喪失繼承人的資格,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例如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所原諒,其繼承權不喪失。 


三種喪失繼承權的形式

1.絕對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此種喪失繼承權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例如不肖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雙親,即喪失對雙親之繼承權,並且無法回復繼承權。 


2.相對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3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上述的三款條文都是針對繼承之遺囑有不法或不當行為而喪失繼承權。
所謂的相對喪失繼承權,表示可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3.表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此種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復權。 

例如本文開頭所述,父母年長以後子女不探視、不奉養,或對父母親惡言相向,甚至辱罵、動手毆打等,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不讓不肖子女繼承遺產,該不肖子女依法喪失繼承權。但這種虐待、侮辱的事由,如果事後經被繼承人原諒,還是可以恢復繼承權。

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判斷基準?

怎樣才算是重大虐待或侮辱?可參考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
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喪失繼承權,還有特留分嗎?

在民法的繼承篇,繼承人有特留分的規定,即使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白表示不分給某特定人遺產,此人依法還是可以分到遺產的特留分,這是在繼承人尚未喪失繼承權的前提下,可適用民法特留分的規定。但是繼承人如果符合前述民法1145條的規定而喪失繼承權,表示繼承人是連繼承的資格都沒有,當然對遺產也就沒有民法特留分適用的問題

所以一旦喪失繼承權,特留分也無法發揮作用。關於繼承與遺囑的相關法律規範相當複雜,恐不是一般民眾能完全掌握,倘若您對繼承與遺囑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建議您尋找這方面的專業人士諮詢或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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