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計入遺產稅中
小安於113年2月10日往生,生前於112年11月10日贈與其兒子小睿1筆農業用地。
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計入小安遺產總額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以上方案例來說,父親小安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兒子小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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