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離婚協議的財產分配與贍養費課稅問題
稅務快訊:離婚協議的財產分配與贍養費課稅問題
許多民眾關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是否會被課稅?
根據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離婚後,一方依據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贍養費,不屬於贈與,因此給付方無須繳納贈與稅,而收取方也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產分配與贍養費的注意事項
國稅局提醒,為了保障雙方權益,建議夫妻在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詳細載明:
- 財產分配項目與贍養費金額
- 支付方式
- 支付期間

實際案例說明
如果小安與小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安應將名下的房產及 500 萬元現金贈與小睿。
那麼,當小安將房產過戶給小睿,並匯款 500 萬元到小睿的帳戶時,這些行為都不會被課徵贈與稅,而小睿所收到的財產也不會被課徵綜合所得稅。
什麼情境的財產分配與贍養費需繳贈與稅?
如果實際給付的金額或財產超過書面協議或法院判決的範圍,且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的約定,則超出的部分將被視為無償贈與,會被課徵贈與稅。 因此,若有此類情況,給付方應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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