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證人需要負什麼責任?法務專家帶你了解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保證人需要負什麼責任?法務專家帶你了解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從民法上理解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還有重要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如果還是需要擔任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Bruce Chiu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保證人需要負什麼責任?「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差別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因親朋好友的請託而擔任他們的債務保證人,如果遇到借款人欠錢不還,甚至從人間蒸發消失,就必須承擔親朋好友所欠下的債務,代為償還高額的借款,導致自身的家庭財務受到拖累,面臨高額債務的危機。究竟擔任「保證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與風險?以下將詳細介紹保證人的相關責任與風險,以及「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性,讓有機會擔任保證人的您,能事先了解相關名詞背後的意涵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與風險。
什麼是保證人?民法上保證人的定義
「保證人」就是俗稱的「作保」,保這個字是由人與呆所組成,我們常聽人家說人呆才會作保,我想沒有人是真心願意替別人作保,都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根據民法第 739 條的定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在法律上,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的是借貸契約,而所謂的保證契約則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的契約。
因此,假若債務人無法如期償還,保證人就必須承擔債務人還債的責任,代替債務人無條件將欠款償還給債權人,以履行自身承諾的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先訴抗辯權」
普遍來說保證人可分為兩種,「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以下說明兩者在還款上的差別,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與風險。
整體而言,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都必須負擔保證責任,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若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必須確認原先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才能向保證人求償。而連帶保證人則不受此限制,也就是連帶保證人已主動放棄「先訴抗辯權」,而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拒絕對債權人清償債務,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實例
舉例來說,甲擔任乙的保證人。若是一般保證人,債權人追討欠款的順序,必須是先找 乙債務人 請求,求償未果時,再向甲保證人請求。若甲是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則可以先找 乙債務人請求再找甲連帶保證人或是先找甲連帶保證人請求再找 乙債務人,甚至是同時向甲連帶保證人、 乙債務人求償都是可以的,連帶保證人所承擔的償還責任與債務人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當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時,債權人可以不必先向債務人追討債務,直接跳過債務人而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債務,由此可知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風險是遠高於一般保證人,可說是人呆之王啊!
話雖如此,擔任一般保證人的責任與風險就會很小嗎?根據民法74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1、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2、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3、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換句話說,一般保證人除了主動拋棄「先訴抗辯權」而成為連帶保證人之外,當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是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遇到這兩種狀況,一般保證人是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由此可知一般保證人的責任與風險其實也不算小。總歸一句話,只要主債務人真的沒錢清償債務的時候,不論是一般保證人或是連帶保證人,最終都逃不了責任,一樣都要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
買賣不破租賃成的五點原則與例外
買賣不破租賃的成立,還是有一些前提要件需要別留意,有以下幾點:
- 房東必須是房屋本身的所有權人,所以如果是跟二房東承租,就沒辦法受到 這個保護。
2.租賃契約必須是在有效期限內。
3.租賃契約長度在「 1 年內」的口頭或書面租約(不需經公證)。
4.租賃契約長度在「 5 年內」的書面租約(不需經公證)。
5.租賃契約長度在「 5 年以上」的定期租約或不定期租約-租約無明確到期日(必需經公證)。
買賣不破租賃原本的用意是用來保護相對弱勢的租客,但為了避免假租賃的情形發生,並維持一定的法律公平合理性,法律也須對新屋主提供基本的權益保障,所以並非所有的租賃契約一律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請特別留意上述的第5點,當您的租賃契約長度是在5年以上或是不定期租約、租約無明確到期日,只要是沒有先經過公證程序,就不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房東賣掉房子後,新屋主可以要求房客搬走,而不需要繼續遵守原租約。
擔任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前注意重點
最後簡要說明擔任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前,需要注意哪些重點?當然能不當保證人就不當保證人最好,因為不論是當哪一種保證人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與風險,倘若真的決定要當保證人。
首先第一要務是先評估主債務人的還債能力與財務狀況,再來會建議以一般保證人來代替連帶保證人,在簽訂保證人契約時,一定要看清楚契約書的內容,切勿囫圇吞棗,當保證契約上出現「連帶」二字,或是出現類似「保證人同意無條件償還主債務人之債務」等相關文字,其負擔的責任就與債務人是一樣的,且是無條件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自行決定要先跟債務人還是連帶保證人討債,過程中連帶保證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因此大家在做保證的決定時,除了必需看清楚契約書的內容,一定要先仔細評估自身與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最好事先與家人商量,或是找專業的法律顧問諮詢,千萬不要因為人情包袱而不好意思拒絕或未經慎重考慮而冒然行動,等到鑄成大錯就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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