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被親戚長期佔有20年,就變成別人的?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土地被親戚長期佔有20年,就變成別人的?法務專家用案例帶你跑一輪,假如你碰到土地長期被親戚佔有該怎麼處理,如果被佔有超過20年,是否還有機會取回土地?

Bruce Chiu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法務專家怎麼看親戚長期土地佔有?
阿宏的父親於民國100年間過世,留有土地一塊。該地早在阿宏父親過世前,長期由阿宏父親的好友阿土伯種植農作物,阿宏原以為父親與阿土伯之間訂有租賃契約或地上權之約定,於父親過世之後,才得知阿土伯長期以來皆是無權占用,雙方間並無租賃關係亦無地上權之設定登記。
阿宏向阿土伯請求返還土地,阿土伯卻主張其已佔用土地超過二十年,符合法律所訂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定期間,並以此為由堅持不願返還土地,面對阿土伯的主張,阿宏該如何爭取自身的權益,避免自家土地的權益淪落他人之手?
長期佔有土地二十年就合法了?
或許你會覺得奇怪,為什麼阿土伯占用土地超過二十年就有權利可以主張取得地上權呢?難道法律有明文規定嗎?又為何法律會有這種不太合理的規定?
確實,為了維護法律關係安定性、及維持社會秩序,對於持續已久的事實狀態(例如長期占有土地),法律會給予承認;另外,為了促進物盡其用,法律對於現行長期使用該物的人也會給予更多的支持。因此,民法及土地法皆有相關規定,占有人在和平(沒有強暴脅迫)、公然(不隱匿,以大家都看得見的情形)、繼續(持續)的情況下,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相關權利。所以在上面的案例中,阿土伯確實有權利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雖然阿土伯有權利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阿宏也並非完全束手無策,他可循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阿土伯應返還土地給阿宏。理由是阿土伯長期佔用土地之行為雖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然而阿土伯尚未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地上權登記,於此應認為阿土伯尚不得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來對抗阿宏所主張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所以阿土伯應將土地返還給阿宏。
但是,假設今天阿土伯已先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經地政機關受理後,阿宏縱使依法提出異議或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土地,此時,法院仍應審酌阿土伯是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果法院認定阿土伯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阿宏返還土地的請求會遭法院的駁回,也就是說阿土伯就會取得占有土地之地上權登記權利。
總結:碰到土地長期佔有應採取的行動
最後綜整一下上述的概念,如果有人無權占用你的土地,千萬不要心軟,應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他返還土地,甚至還可以請求返還占用土地的不當得利。切莫讓無權占有人搶先一步,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地上權登記。在時效取得土地權利的法律爭奪戰,地主與占用人之間,比的是誰的動作快,誰就可能是贏家。正所謂「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不論你是地主或是占用人,千萬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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