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與物權有什麼差別?當債權時效消滅後,抵押權(物權)還有效嗎? 

債權與物權有什麼差別?當債權時效消滅後,抵押權(物權)還有效嗎?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債權與抵押權的不同之處在哪裡?了解債權與物權(抵押權)不同的規範,時效消滅後,如何執行抵押權? 

Bruce Chiu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債權與抵押權的不同之處在哪裡?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債權是有時效性的,如果過了追討期限,債權人就不能再向債務人索討,其實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債權人還是有權利向債務人索討,只是債務人有拒絕清償債務的權利。

但是,如果這筆債務附帶了房屋抵押權,情況會是如何呢?許多人會疑惑,如果借款的債權已經超過時效,抵押在房子上的權利是否也隨之消滅呢?答案是抵押權依然有效,且可以被執行。

這個法律原則源於自民法上一個重要的區分:債權與物權(抵押權)的區分。 

什麼是債權與物權(抵押權)

債權 

這是要求特定人給付金錢或履行義務的權利。例如,朋友要求你償還借款。這類權利有消滅時效的限制,一旦時間過去,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償還。 

物權(抵押權):

這是一種對特定物(例如:被抵押的房子)所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利。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前面提到的債權。抵押權作為一種物權,一般來說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但在特定的狀況下仍然有消滅時效的限制。 

簡單來說,房屋抵押權就像是為債權人所設的一個「保險櫃」。雖然借款的債權可能因為時間太久而失效,但這個用來擔保債務的保險櫃(抵押權)並不會因此消失。

依據民法第145條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這條規定充分解釋了為什麼債權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依然能夠被執行。 

時效消滅後,如何執行抵押權? 

當借款的債權已經超過法定時效(例如一般借貸是15年)時,債權人不能再直接對債務人提起「給付訴訟」,要求對方還錢。如果債權人提出訴訟,債務人只要主張「時效抗辯」,法院就會駁回其請求。然而,債權人仍有權利依據其抵押權來滿足債務。

雖然抵押權不因債權的時效消滅而失效,但仍有時效的限制,依據民法880條規定: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這條規定說明了當債權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仍有5年的時效限制,並非永久存在。 

案例說明

老張在2000年向老王借款新台幣200萬元,雙方約定於2005年1月1日清償。為了確保債務,老張將其名下的一棟房屋設定抵押權給老王,並依法完成登記。 

然而,到了2005年1月1日清償期屆滿時,老張並未如期還款。老王礙於交情及其他原因,並未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也未對抵押權進行任何處理。

時間一晃而過,經過了17年,時間來到了2022年,老王的兒子要結婚需要一筆結婚基金,於是老王決定向老張索討200萬元的借款。老張向老王主張債權已經超過15年的消滅時效,拒絕償還200萬元的借款,所幸老王的房屋抵押權時效尚未消滅,老王只要在2025年抵押權時效消滅屆滿之前,隨時都可以向法院請求拍賣老張的房屋以取得200萬元的借款。 

整理一下本案例的各個時間點,2000年是借款日,2005年是清償期屆滿,2020年是債權的時效消滅屆滿,2025年是抵押權的時效消滅屆滿。本案例,2022年時,老王開始向老張索討200萬元的借款,雖然老張主張債權的時效消滅已屆滿,老張可以拒絕還款,但是抵押權的時效消滅尚未屆滿,老王仍可拍賣老張抵押的房屋以取得200萬元的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時債權人能獲得的清償,僅限於抵押房屋拍賣所得的價金。如果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再向債務人追討不足的部分,因為原始的債權已經超過時效而消滅了。 

最後提醒

相信大家都曾聽過一句話,法律是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對於債權人來說,必須特別留意主債權及抵押權消滅時效的法律規定,必須在時效期間內積極行使相關權利,否則可能面臨主債權及抵押權消滅的風險,不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都必須站在對自己有利的角度,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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