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公司於繼承事實後股利不得視為遺產,繼承人應列入所得
繼承人在繼承後領取公司所配放的股利時,需要遵循以下的報稅規則。
股利不得視為遺產
當繼承人獲得公司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分配的股利,這些股利不再被視為遺產,而被視為繼承人的營利所得。根據財政部國稅局的規定需要納稅。
1. 注意股利課稅年度:
股利的課稅年度是指繼承人領取股利的年度。這意味著繼承人應在該年度內向財政部繳納相關的綜合所得稅。公司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分配的股利不再被視為遺產,因此繼承人應當自行辦理股票股利過戶登記或領取現金股利,無需提供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但是,繼承人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包括繼承系統表和股利分配同意書(如果有多個繼承人)。
如果多個繼承人無法就股利的分配達成協議,則無法辦理相關事宜,直到協議達成並辦妥過戶登記和領取為止。只有在這個時候,繼承人才能開始使用這筆股利,並且在這一時刻,所得才被視為實現。因此,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被視為課稅年度。
2. 注意抵免稅額:
如果股利是在107年1月1日之後辦理過戶或領取的,則根據107年2月7日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繼承人有機會計算可抵減稅額,以減少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繼承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之一來計算抵減稅額:
- 以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用於減少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的抵減金額不超過80,000元。
- 或者,將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照28%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的母親在103年去世,留下A公司的股票。該公司在104至107年度分配了股利,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然而,小安和其他繼承人未能就股利分配達成協議,直到108年才準備好股利分配同意書等文件,然後前往A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和領取。小安因此在108年獲得了1,500,000元的股利,但他未在108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報稅。財政部將其納入了綜合所得總額,並計算了可抵減稅額80,000元。然而,小安對此不滿,聲稱股利應當以公司原分配年度為課稅年度,並適用兩稅合一制度。
然而財政部認為,由於小安和其他繼承人是在108年度才辦妥過戶登記等手續,應該將該年度視為課稅年度,並依據當時的法令計算所得額及稅額,最後駁回了小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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