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欠稅不繳,保單小心不保!納稅人不繳稅,保單遭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11年12月9日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該裁定強調保單不再是欠稅人避稅的法律漏洞,並突顯出欠稅人對納稅義務認識不足,忽略錯誤的理財決策所導致的風險。
保單不再是避稅的工具
這次的裁定中,最高法院的判決解釋了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不再具有一身專屬性,並可被視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意味著欠稅人無法再透過購買保單來逃避納稅義務。
簡單來說,如果你有未繳納的稅款,保單可能會成為國稅局執行徵起欠稅的標的。
當你收到稅單,應該儘早繳納款項,不要冒險聽信錯誤建議,聲稱以躉繳保費,將現金轉為保單的形式,就能規避稅捐義務。因為根據比例原則,執行分署有權向保險公司發出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並使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來抵償欠稅。這不僅會導致被加徵滯納金和滯納利息,還可能造成保單解約損失,最終造成更多的財務損失。

實際案例說明
假設小安出售土地,並將款項陸續贈與家人,但並未按照規定申報贈與稅,而後經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即使小安不服國稅局的決定,並提起了行政救濟,但最終法律程序確定後仍存在應納稅款及罰鍰。然而小安卻未按時繳納這些款項,最終國稅局將案件轉交給行政執行單位。即使小安名下的財產全部被執行完畢,仍然存在未繳納的稅款。
接著國稅局發現小安將大筆資金轉換為保單,並以躉繳方式支付保費,同時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其保險解約金價值達到4千6百餘萬元。當執行機構通知保險公司執行命令時,縱使保險公司聲明異議並展開了長期的訴訟,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明確表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可以被視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從而成功向小安追討了近 4,600 餘萬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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