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當心 CFC受控國外企業反避稅新制!海外營利所得將併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CFC反避稅新制自1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是為了防止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不將盈餘分配回國,而逃避我國的稅負。對於符合條件的個人,將視其持有的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為海外營利所得,並併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CFC若無實際營運 盈餘應列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國稅局最近針對「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CFC)」的反避稅新制做出了明確的說明。
個人CFC制度是為了防止個人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用來規避我國的所得稅負擔,而設計的一項反避稅措施。
若個人想利用CFC保留盈餘不分配,在新制度下,會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的營利所得,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進行結算申報,提前課稅。這項新制的目的是為了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並維護租稅公平。
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指:
個人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地區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且個人或其與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以上。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則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 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實際案例說明
假設小安直接持有3家CFC股權(皆10%以上)這三家CFC都沒有在當地做實質的生意,只是用來投資或避稅。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小安認為每家CFC的盈餘都不到700萬元,所以他不用認列海外營利所得。 雖然每一家CFC的當年度盈餘都在700萬元以下,但小安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的豁免門檻。因此,小安應依個人CFC制度認列CFC2及CFC3的投資收益,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分別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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