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公司處分境內境外基金利得,所得稅課稅差異

公司購買境內、境外基金利得所得稅差異?
近年隨著理財風氣興盛,越來越多營利事業為了有效運用閒置資金,將資金投入購買國內外基金。然而,需特別留意買賣國內、國外基金所產生的利得,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圍與差異。
按照基金公司註冊地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是指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這類基金所產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可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期間內,免除營所稅,但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境外基金,則指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對於處分這類基金所產生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按照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繳納營所稅。
此外,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所產生的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包括境外基金配發的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收益,同樣視為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也應該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為避免在報稅時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而發生錯誤,建議營利事業可以直接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相關資訊。
境內基金、境外基金課稅差異
- 境內基金:
- 投資人在買賣境內基金時產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
-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期間內,投資人可免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 境外基金:
- 投資人在買賣境外基金時產生的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這些利得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
- 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境外投資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進行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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