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若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應依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與前配偶小睿於109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睿擔任。但在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雙方未能就扶養子女免稅額達成協議,雙方均列報扶養子女。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小睿為實際扶養人,剔除小安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
小安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為應該由他來報扶養。國稅局表示,雖然小安有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但這僅是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實際上,小睿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並善盡扶養義務。扶養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這也是扶養親屬免稅額立法之本質。因此,國稅局駁回小安復查的申請。
注意事項
- 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 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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