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醫藥費扣除額及生育費報稅時不一定能扣除,需滿足以下條件
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醫藥費扣除額是一項重要的減稅項目。然而,許多納稅人並不知道醫藥費扣除額有哪些規定,導致在申報時出現錯誤,為幫助納稅人正確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本文將介紹相關注意事項。
醫藥費扣除額的規定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醫藥費扣除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醫療院所必須是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 如醫療費已經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 必須是「必要醫療行為」的費用,例如治療疾病、意外傷害等。
- 不能是「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的健康檢查、醫美相關支出等費用。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在申報 111 年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了以下醫藥費:
- A 私立醫院醫藥費:25 萬元
- B 私人診所醫藥費:5 萬元
- C 健康檢查費用:10 萬元
- D 醫美手術費用:5 萬元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 私立醫院醫藥費中已受有保險給付 5 萬元,因此小安只能扣除 20 萬元。
此外,B 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的醫院,因此小明的 5 萬元醫藥費不得扣除。C 健康檢查費用和 D 醫美手術費用均非屬「必要醫療行為」,因此小安也不能扣除。
補充資訊
- 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
- 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eng)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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