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還是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情境下的房地合一稅如何判定?
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房地,於日後交易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
然而,若您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的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如配偶的房子是在105年1月1日起取得,則適用房地合一稅2.0;反之則以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於99年購買房屋土地,113年不幸過世,留下該房地給妻子小睿。小睿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並於114年出售。
由於小安取得該房地之日期為99年(在10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小睿出售該房地時,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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