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境內居住者、非境內居住者判斷基礎? 與非境內居住者的扣繳基準

稅務快訊:境內居住者、非境內居住者判斷基礎? 與非境內居住者的扣繳基準

企業派駐員工前往海外,需特別注意員工稅務身份的轉變,正確申報所得稅,以免觸法遭到罰款,其中的關鍵在於派駐員工的身份是「境內居住者」還是「非境內居住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非境內居住者應以適用的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薪資給付日起十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如果派駐員工當年度都沒有回到台灣,那肯定就是以「非境內居住者」的方式申報,但如果有部分天數回到台灣、有設籍在台灣、並且經濟重心、妻小在台灣,則有別的判斷基礎。

境內居住者、非境內居住者判斷基礎? 

境內居住者定義: 

只要符合下述三者任一條,都滿足為境內居住者 

1.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於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2.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境內居住合計在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有妻小、家人於台灣者)。 

3.境內無戶籍(無住所),但是在課稅年度內在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包含外籍人士只要在中華民國居留滿183天,在稅法上即為境內居住者。) 

非境內居住者定義: 

不屬於前面三條件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非境內居主者的扣繳基準 

如給付月薪未超過當年度基本工資1.5倍,扣繳率6% 

如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扣繳率18%。 

實際案例說明

安睿事務所指派設籍於中華民國的員工小宏前往日本公司長期考察業務,小宏員工從安睿事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所稅。 
 
安睿事務所2023年按月給付員工小宏薪資所得3萬元,並於2024年1月將員工小宏薪資所得併同辦理扣繳申報。但國稅局查到,員工小宏2023年全年並未入境台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 

安睿事務所指派其前往日本,應了解其出入境情形,事務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非居住者稅率來扣繳,也就是月薪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時扣繳率6%、超過為18%。 

以小宏員工情況,扣繳率為6%,公司給付時應代扣稅款1,800元,並在給付日起十日內申報扣繳,否則若經國稅局查獲恐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對小宏事務所扣繳義務人裁罰4,000餘元。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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