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2.0,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案例試算
房地合一稅2.0,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所得額 = 收入-(相關成本 + 費用 + 損失)
然而,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有特殊規定:
- 原則上,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
- 例外:只有超過”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
計算步驟:
- 先從交易所得中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根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計算) - 剩餘金額按房地合一稅規定課稅
重要提醒:既然已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就不能再將相應的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實際案例說明
甲公司在111年10月1日出售一筆土地,相關資訊如下:
- 取得日期:108年1月10日(持有期間超過3年)
- 出售價款: 1,800萬元
- 取得成本:1,400萬元
- 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 已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
- 支付佣金等費用:40萬元
甲公司原始申報:
交易所得 = 1,800萬 – 1,400萬 – 80萬(土增稅+佣金)-100萬(漲價總數額)= 220萬元
稅務局調整:
- 已扣除10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故40萬元土地增值稅不得再扣除
- 調增交易所得40萬元
- 補徵稅額:40萬 × 35%(2-5年持有稅率) = 14萬元
- 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額外加計利息
結論
營利事業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需特別注意土地增值稅的處,避免重複扣除而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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