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所得額 = 收入-(相關成本 + 費用 + 損失)
然而,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有特殊規定: 原則上,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 例外:只有超過"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2.0,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案例試算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2.0,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案例試算 

房地合一稅2.0,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所得額 = 收入-(相關成本 + 費用 + 損失)
然而,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有特殊規定: 

  1. 原則上,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 
  2. 例外:只有超過”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 

    計算步驟: 

    1. 先從交易所得中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根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計算)
    2. 剩餘金額按房地合一稅規定課稅  

      重要提醒:既然已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就不能再將相應的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實際案例說明

      甲公司在111年10月1日出售一筆土地,相關資訊如下: 

      • 取得日期:108年1月10日(持有期間超過3年)
      • 出售價款: 1,800萬元 
      • 取得成本:1,400萬元 
      • 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 已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 
      • 支付佣金等費用:40萬元 

      甲公司原始申報:  
      交易所得 = 1,800萬 – 1,400萬 – 80萬(土增稅+佣金)-100萬(漲價總數額)= 220萬元 
       

      稅務局調整: 

      • 已扣除10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故40萬元土地增值稅不得再扣除 
      • 調增交易所得40萬元 
      • 補徵稅額:40萬 × 35%(2-5年持有稅率) = 14萬元 
      • 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額外加計利息 

      結論

      營利事業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需特別注意土地增值稅的處,避免重複扣除而被補稅。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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