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節稅可行嗎?不可忽視的實質課稅原則,讓理財規劃顧問告訴你保單可以節什麼稅、無法節什麼稅

保單節稅可行嗎?不可忽視的實質課稅原則,讓理財規劃顧問告訴你保單可以節什麼稅、無法節什麼稅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在做資產傳承、遺產規劃的過程中,最常遇到的就是想用保單節稅,許多人聽信保險業務員的說詞,買了許多的保單以為可以節遺產稅與贈與稅,但實際上保單真的可以幫他們節稅嗎?此文將整理保單可以節稅的稅種、不能節稅的稅種,並講解什麼是國稅局所說的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八大態樣是什麼。

Water Lin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規劃諮詢部經理

保單節稅是可以的嗎?

十幾年的高資產客戶服務經驗,常看到客戶第一次來諮詢時,總是拖著滿滿一只行李箱的保單進來,我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以為買保險可以節稅,所以就不小心買了很多! 

「保單可以節稅」,這句話要說它錯,它没有錯,要說它對,也不全對。加上有心人士的刻意誤導,已經造成很多人手上一堆保單,到最後遺產稅一毛都没省到的窘境。

雖然買的人已經看不到了,但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法院判決案例,繼承人都是以敗訴繳稅、甚至連補帶罰告終。 事關重大,我們先來釐清一下買保單能節什麼稅?不能節什麼稅? 

保單節稅,能節什麼稅?

買保險確定可以節的稅是: 

1.綜合所得稅(註1)

我們所繳的保險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都有24,000元的列舉扣除額可以扣。 

2.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註2)

當被保險人身故,而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時,每一「申報戶」受益人,所受領的身故保險金全年合計在新臺幣3,74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予計入,超過的部分需要計入所得稅計算。 

註: 

  1.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條例施行後(民國9511日)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113年調整為3,74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所以我說買保險可以節稅這句話是對的,是指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制二種稅!。 

買保險,不能節的稅

1.遺產稅

有些人把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9款(註)的文字,直接解讀成買保險可以節遺產稅。要我說,我認為保險金的死亡給付從一開始就是給付給受益人的,跟被保險人一點關係都没有,自然不能算被保險人的遺產,不納入遺產課稅,本來就没有節遺產稅的作用,是有心人士刻意誤導,乍聽之下好像很有道理,反而忘記買保險的初衷。 

註: 

  1.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 

2.贈與稅

實際繳保費的人若不是要保人本人(例如父親以兒子為要保人,幫他繳保費購買保單),就是繳費人對要保人的贈與行為,要課贈與稅;另外,在保單有效期間,要保人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擁有者,若要保人從父母變更為子女,等於是把財產送給子女,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也要課贈與稅。 

所以說買保險可以節稅這句話是錯的,是指遺產稅及贈與稅! 

保險真的無法節任何的遺產稅嗎?

如果硬要說買保險可以節遺產稅,那正確的說法是每年申報所得稅的保費扣除額$24,000,因為那也是從要保人的現金存款中支付的,也算是減少遺產的總額(還必須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才有效果),不過對於高資產人士來說,這麼少的金額,可能扣到猴年馬月也無感。 

為什麼有人說,可以用保單來節遺產稅?

懂法律的人利用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9款法條文字用詞不夠細緻,以及租稅法律主義的框架,創造出不符合課稅要件的保單避稅空間。

例如,法規上說,只要保單有指定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給付的保險金額就不列入遺產課稅,並没有限定要保人購買年齡、健康狀況,我們就把現金存款拿去買保單,一次躉繳大額保費,把錢藏在保險裡,把原本應該課遺產稅的資產,轉為免稅資產,一張保單一次就可移轉好幾千萬,省稅效果超好,但這樣的行爲國稅局難道會不知道嗎?

什麼是實質課稅原則

有鑑於如此影響租稅公平甚鉅的情形被濫用,國稅局當然要跳出來阻止,國稅局說:基於租稅公平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的「實質的經濟利益歸屬」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 

什麼叫「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歸屬」,白話解釋就是你身為一家之主,資產還不夠多,還有經濟責任要負擔(子女還未成年…),萬一發生突發狀況,可能無法承受經濟損失,造成小孩子没人養之類的問題,你需要靠保險理賠金來幫你繼續照顧家人,讓他們有機會可以好好的活下去,如果没有這筆錢,家人就可能顛沛流離,無以為繼(雪中送炭的概念)。 

反過來說,如果你身價幾千萬,甚至好幾億,你的子女都已成家立業,而且名下也都累積一定的資產,這時你用躉繳或短年期總繳大額保費去買高額保單,將來你死了,他們可以獲得一大筆理賠金(錦上添花的概念),你跟國稅局說買保險是為了要照顧子女,怕他們活不下去,你認為國稅局會信嗎? 

簡單說,實質課稅原則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避免懂法律的人可以鑽漏洞避稅,對於依法納稅的人情何以堪! 

為了解決人壽保險實質課稅原則的爭議,避免納稅義務人濫用保險避稅,同時規範稅務機關不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引起民怨,國稅局整理了歷年行政訴訟判決案例,指出每個案件符合哪些實質課稅特徵,供稅務機關及納稅義務人遵循。 

實質課稅八大態樣

高齡投保

投保時已屬高齡,國稅局會懷疑投保動機與「保障並避免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不符。所謂「高齡」並無明確的定義,會同時考量被繼承人投保當時之健康狀況來判定。 

躉繳投保

一次性繳納保險費。 

帶病投保

已知罹患重大疾病後才投保。 

保額與保費相當

保險給付小於或相當於已繳保費,與保險的精神是「以較少的保費,獲得較大的保障」不符。 

密集投保

死亡前短期內購買多張保單。 

短期投保

投保後,被保險人短期內即身故,受益人因而獲取保險金請求權。 

鉅額投保

投保「保額」相較一般常情為高或佔總遺產價值比例較高。(視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而定) 

舉債投保 

貸款買保險,創造負債的同時也使應稅現金轉為日後保險給付的免稅資產,容易被認定為規避行為。 

所以,我的保單究竟能不能節稅? 

建議你趁現在還有時間,把保單拿出來好好檢視一番,把可能被實質課稅的保單做適當的處理,不要等到你百年的那一天,一切已成定局,你的繼承人面臨的可能是比預期多出數千萬到數百萬不等的遺產稅要繳,你不心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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