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是用繼承權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大不同,稅務專家建議
稅務快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是用繼承權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大不同,稅務專家建議

稅務快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是用繼承權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大不同,稅務專家建議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是用繼承權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大不同

當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已故配偶的土地時,雖然可以暫時免除土地增值稅,但未來出售這塊土地時,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準卻與繼承取得的土地有所不同,可能需要繳納更高的稅負,從稅務規劃的角度來看應謹慎評估。

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差異?

  • 原地價認定不同:
    • 剩餘財產分配: 以被繼承人最初取得土地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 繼承: 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 土地增值數額不同:
    • 原地價較低,計算出的土地增值數額就會較高。
    • 土地增值數額越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也就越多。

實際案例說明

假設小安在88年買了一塊地,該地在88、100、113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分別為50、150、300萬元。,後來假設小安於100年過世。他的配偶小睿有兩種情境可以選擇,一個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了這塊地,另一個則是用「繼承」該筆土地,而100年時的選擇,在未來小睿賣出時會有深遠的影響,假設小睿取得土地後於113年賣出,根據這兩種取得土地的模式,會有兩種不同稅負的計算方式。

情境1,小睿在100年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

小睿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地,並在113年賣出給第三人,該地雖於100年間移轉給小睿,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土地地價是以小安取得土地時為基準(即小安88年取得土地的價格50萬元),所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50萬(300萬元─50萬元)計算土地增值稅

情境2,小睿在100年以繼承的方式取得土地

小睿以「繼承」方式取得該地,並在113年賣出給第三人,該筆土地漲價總數計算基準是以小睿繼承土地的時間點100年為主,所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5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

總結:

許多家庭都認為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實際上不是不徵,而是「緩徵」,儘管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省遺產稅,但如果取得的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未來再出售時可能導致產生驚人的土地增值稅,所以是選擇「繼承」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取得土地,需要完整的稅務規劃與家族傳承策略,建議諮詢專業的稅務規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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