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是用繼承權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大不同,稅務專家建議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須繳印花稅?
當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已故配偶的土地時,雖然可以暫時免除土地增值稅,但未來出售這塊土地時,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準卻與繼承取得的土地有所不同,可能需要繳納更高的稅負,從稅務規劃的角度來看應謹慎評估。
需繳納印花稅之範疇定義
- 原地價認定不同:
- 剩餘財產分配: 以被繼承人最初取得土地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 繼承: 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 土地增值數額不同:
- 原地價較低,計算出的土地增值數額就會較高。
- 土地增值數額越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也就越多。
夫妻離婚,行使分配財產請求權,土地移轉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財產制,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離婚登記、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是延緩課稅而已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3人時,須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較多。
理財規劃顧問建議
夫妻之間的土地移轉、遺產贈與,牽涉廣泛,牽一髮動全身,專家建議如有類似情節發生,應仔細評估諮詢顧問,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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