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下,購屋貸款利息不能列為交易費用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下,購屋貸款利息不能列為交易費用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下,購屋貸款利息不能列為交易費用 

個人房地合一新制之交易所得,是以房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購屋貨款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故個人房貸利息無法申報為房地合一稅的費用中。 

國稅局解釋,房地合一稅制旨在抑制房地炒作,倘允許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減除相關期間費用,將由國家分擔其持有成本,不啻鼓勵炒房,核與房地合一立法目的有違,況上開因使用期間經過而發生之費用,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性質非屬房地交易之費用,亦不應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列報減除。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於109年7月31日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接著於111年8月將A房地出售,小安辦理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將109年9月起算至111年8月止共31萬元的借款利息列入所得稅中。 

但實際上如果支付利息之日期均在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日之後,借款利息31萬元實為房地使用期間之費用,自不得認列,遂重新核算課稅所得並補徵稅額。 
 

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用以支付購屋貨款之銀行貸款雖得列為成本減除,但貸款利息,若是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的,屬於使用房子期間之代價,不得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列報為成本費用減除,以免遭剔除補稅。 

結論

房地合一稅新制對於購屋貸款利息的規定相當明確,民眾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務必清楚區分交易費用和使用費用,以免因誤報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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