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稅務快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務必注意土地取得的日期,因為不同取得日期的土地,其所得稅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其中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以房地合一稅課徵。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應特別注意的日期 

舊制土地交易判定與免稅: 

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土地,適用舊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所得可以免納所得稅,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新制房地合一稅判定與課稅: 

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合併計算持有期間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新的解釋,對於個人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時,允許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涉及下述稅法: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的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的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實際案例說明

安睿公司111年度出售4筆土地產生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全數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5,000萬元,但後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係在108年,相關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

漏報稅額補救方式

如果營利事業發現自己誤報了土地出售所得,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以在被國稅局查獲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這樣就可以免除罰款。

重要提醒

  • 仔細核對:
    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時,一定要仔細核對每筆土地的取得日期,並按照正確的方式進行申報。 
  • 諮詢專業意見:
    如果對於土地出售所得的稅務計算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人士。 

結論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所得稅申報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了舊制與新制的區別,並按照規定的方式申報,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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