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欲出售繼承農地,農地分割不分割遺產稅落差巨大
繼承農業用地注意!出售恐遭追繳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如果繼承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在繼承後的5年內,一定要繼續作農業使用。若於5年內出售農地可能導致被追繳遺產稅。
為什麼免稅的農地不能隨便賣?
- 鼓勵農業發展: 政府希望透過免稅優惠,鼓勵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
- 避免規避稅賦: 如果可以隨意出售,有些人可能會利用這個漏洞來規避稅賦。
農地分割出售的稅務處理
- 土地分割後再出售:
依據財政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釋示,若繼承人將繼承的農地分割後再出售,僅需就分割後出售的部分補徵遺產稅。
- 農地分管契約:
若農地雖未辦理分割登記,但能提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出售面積相符,依據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規定,也可僅就實際出售的部分補繳遺產稅。
注意事項
- 5年內不得出售:從繼承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出售免稅的農地。
- 持續經營農業:除了不能出售,還必須繼續經營農業。
- 分割出售:如果要分割出售,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 保留證明文件: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農地使用證明、分割協議等。
案例說明
被繼承人小安於110年7月15日過世,遺留有1筆A地號土地(持分全),繼承人經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並由小睿與小宏2人辦理繼承登記(持分各1/2),A地號土地於112年5月5日申經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為A1及A2地號(面積各半,持分全),分別由小睿與小宏取得A1及A2地號土地。
接著繼承人小睿於112年7月2日出售分割後A1地號土地,小宏則就分割後A2地號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前述財政部92年令釋規定,該局僅就小睿承受自被繼承人小安所遺A地號土地,先經分割後再行出售的A1地號面積部分,追繳被繼承人小安的遺產稅。
結論
繼承免稅的農地,雖然有免稅的優惠,但也有相應的限制。繼承人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可能面臨補繳遺產稅的風險。建議您在處理農地相關事務時,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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