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五年內再次繼承,遺產稅怎麼算? 

稅務快訊: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五年內再次繼承,遺產稅怎麼算? 

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五年內再次繼承,遺產稅怎麼算?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即使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並轉換成其他形式的財產(例如:出售土地後改為存款),繼承人仍可在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範圍內,將該部分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此項規定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辦理。 

舉例說明: 

小安於110年1月8日過世,繼承人小睿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並繳清了小安的遺產稅。

小睿繼承了小安的一筆土地,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以下同)1,500萬元。小睿於112年7月1日將該土地以2,000萬元出售,並將所得全數轉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小睿也過世了,小睿的繼承人小宏向國稅局詢問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向小宏說明,這筆2,000萬元存款中,有1,500萬元屬於小睿原繼承土地的價值範圍,因此小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將這1,500萬元列為不計入小睿遺產總額的財產。剩餘的500萬元則應計入小睿的遺產總額課稅。

在國稅局的輔導下,小宏順利完成了小睿的遺產稅申報。 

特別提醒: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過世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只要仍在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範圍內,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稅牽涉廣泛,如有疑慮煩請聯絡專業的財務顧問或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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