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想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 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課稅
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5年以下房地,想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
依據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注意戶籍登記及離職原因很重要!
若因非自願離職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想適用較低的20%房地合一稅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要件:
- 設籍居住且無其他用途:
個人或其配偶必須在工作地點購買的房屋、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房地不得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
- 符合法定非自願離職事由: 離職原因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因調職而離職。
-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例如: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等。
- 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實際案例說明
轄區內的小安於113年3月出售其在112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的房地合一課稅所得為新台幣(以下同)160多萬元,並以非自願離職的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32多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小安及其配偶並未在A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且小安是自行申請離職,並非因公司關廠等《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況。
因此,小安並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的適用條件,國稅局遂將其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的45%稅率核課,補徵稅額高達40多萬元。
重要提醒
民眾若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務必仔細確認是否符合上述財政部公告的各項條件,並按正確的適用稅率繳稅,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造成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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