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房地出售後未過戶,仍列遺產並可扣除未償債務
房地出售後未過戶,仍列遺產並可扣除未償債務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但過世時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不過,由於該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有將產權移轉給買方的義務,因此可以將同等價值的房地現值列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還的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此外,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時,還有尚未收取的房地出售價款,這筆款項屬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也應一併申報,以免漏報而受罰。
被繼承人房地產出售,遺產稅的計算方式
遺產稅的課稅標的是被繼承人過世時遺留的財產。
若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房地,但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就不幸過世,由於該房地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因此屬於遺產,應按照過世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報遺產。
同時,由於該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有將產權移轉給買方的義務,因此可以將等額的房地現值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此外,如果有尚未收取的房地價款,則屬於被繼承人的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重點整理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過世時未完成移轉登記,該房地仍屬遺產,應列入遺產稅申報。該房地可列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 如有尚未收取的房地價款屬於被繼承人的債權,應一併申報。
- 申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舉例說明:
小安在110年4月簽約出售一筆A房地,但過世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繼承人小睿在申報小安的遺產稅時,僅將A房地列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小安生前已簽約出售A房地,且過世時有5,200萬元價款尚未收取,這筆價款屬於小安的債權,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乃核定債權5,200萬元,及增列該房地現值之未償債務扣除額,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
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房地,但過世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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