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繼承房地產稅務怎麼算?掌握關鍵時間點,申報不煩惱
稅務快訊:繼承房地產稅務怎麼算?掌握關鍵時間點,申報不煩惱
繼承房地產稅務怎麼算?掌握關鍵時間點,申報不煩惱
個人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產後出售,應留意被繼承人(過世的人)」或「遺贈人(贈與的人)取得房地產的時間點,以判斷應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繼承、遺贈房地產,房地合一稅新舊制關鍵時間:
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
關鍵時間點:105年1月1日
於105年1月1日之前取得房地
-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
- 僅需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舊制)。
於105年1月1日之後取得房地
-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
房地合一稅新制例外情況:自住房地
- 即使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地適用舊制,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的自住房地條件,也可選擇採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新舊制房地合一稅申報時間點:
- 舊制: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新制:
不論盈虧,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案例說明:
- 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出租的房地,113年5月出售。
- 若母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甲君僅需申報房屋交易所得。
- 若母親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甲君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重點整理:
- 繼承或受遺贈房地產的稅務申報,取決於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房地的時間。
- 105年1月1日是新舊制的劃分點。
- 請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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