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房屋稅2.0 新制 7 月上路,自住、出租房屋享輕稅,3/24 前快申報! 

稅務快訊:房屋稅2.0 新制 7 月上路,自住、出租房屋享輕稅,3/24 前快申報! 

房屋稅2.0 新制 7 月上路,自住、出租房屋享輕稅,3/24 前快申報! 

房屋稅 2.0 新制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並於今年 114 年 5 月首次開徵。財政部提醒,符合自住或出租房屋輕稅條件的民眾,請務必在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每年 3 月 22 日前,今年因逢假日順延至 3 月 24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才得以享有  1.2% 的低稅率稅負。 

自住房屋輕稅條件與申報規定 

自住房定義:  

  •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符合以上條件之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2.0戶籍登錄便民政策:

  • 針對 1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持有,且稅籍資料為自住房屋,但戶籍未登記的房屋,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寄發輔導通知。 
  • 若在114年 3 月 24 日前完成戶籍登記,稽徵機關將逕行核定,民眾無需額外申報。 
  • 若逾期(114年3月24日)未完成戶籍登記,114 年起房屋稅將改按非自住稅率(1.5% 至 4.8%)課徵。 

出租房屋輕稅條件與申報規定

出租房屋優惠:

房屋稅2.0新制鼓勵多屋族將空屋出租,針對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住家用房屋,相較於非自住房屋稅率(2% 至 4.8%),出租房屋稅負調降房屋稅率(1.5% 至 2.4%)。 

出租房屋輕稅申報規定:

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請於今年 3 月 24 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並於五月向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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