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囤房稅2.0新制上路!毗鄰房屋打通使用,戶籍登記放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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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新制上路!毗鄰房屋打通使用,戶籍登記放寬認定 ,房屋稅差別稅率新制(俗稱囤房稅2.0)已於1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針對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了戶籍登記的要件。考量到民眾實際居住需求,為保障納稅人的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的合理負擔,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時的戶籍登記認定。
囤房稅2.0新制上路!毗鄰房屋打通使用,戶籍登記放寬認定
房屋稅差別稅率新制(俗稱囤房稅2.0)已於1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針對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了戶籍登記的要件。考量到民眾實際居住需求,為保障納稅人的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的合理負擔,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時的戶籍登記認定。
毗鄰房屋打通,戶籍登記從寬認定
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將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的情況,即使僅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符合其他自住條件,這些房屋皆可按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自住條件:
房屋需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即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的住家用房屋不得超過3戶。
房屋戶數的認定,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的規定辦理。
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申報期限:
- 若您的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且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的要件,請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原3月22日,因假日順延)前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 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即可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 逾期申報者,將從次年度(115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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