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移轉時為何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移轉時為何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許多民眾對於私人土地若作為道路使用,在移轉時為何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感到疑惑。對此,財稅局解釋,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免徵土地增值稅條件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政府徵收前的移轉(例如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
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用地: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通常指政府機關)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例如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且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
為何部分道路用地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解釋,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若不符合上述免徵條件,則仍需按一般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常見的情況如下:
若該筆土地屬於都市土地的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等,即使實際作為道路使用,因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的規定,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重點整理
- 只有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符合特定條件的「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用地」,在移轉時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 一般住宅區、商業區或建築用地,即使作為道路使用,移轉時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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