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新修正規定&排富條款修正
稅務快訊: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新修正規定&排富條款修正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有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額新臺幣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額22萬5千元。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113年特別扣除額異動說明對照表
好的,這是一個根據您提供的圖片內容製作的表格:
| 特別扣除額 | 112年度 | 113年度 |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條款 (詳附註)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 ◆ 須為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 ◆ 須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 ◆ 第1名扣除15萬元。 ◆ 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 | 無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 ◆ 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 與112年度相同 (無修正) | 有 |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 無 |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每戶每年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 ◆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有 |
排富條款適用說明
排富條款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
- 公告114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專案已於110年1月2日起實施
- 感謝顧問幫忙審視保單,決定去留,讓我明確知道哪些要處理,也清楚該怎麼配置投資組合|心得回饋|規劃案例|
- 感謝顧問提供明確具體的執行方案,讓我能安心且順利的完成目標|心得回饋|規劃案例|
- 謝謝你讓我的財務第一次有如此清楚的全貌,還有未來有清楚的財務規劃路徑可以依循|心得回饋|規劃案例|
Previous Post
稅務快訊: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移轉時為何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Next Post
稅務快訊:海外所得申報注意!金融機構已計算「所得」勿重複扣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