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海外所得申報注意!金融機構已計算「所得」勿重複扣除成本 
稅務快訊:海外所得申報注意!金融機構已計算「所得」勿重複扣除成本 

稅務快訊:海外所得申報注意!金融機構已計算「所得」勿重複扣除成本 

海外所得申報注意!金融機構已計算「所得」勿重複扣除成本 

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蔚為風潮,若 113 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免納所得稅的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 750 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留意金融機構提供資訊 

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若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得依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 20%)計算其所得額。但若金融機構提供的通知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則不得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的兩種計算 

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在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提供兩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正確申報: 

  1. 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 80%)」時,系統會提示:
    「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1. 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系統會提示:
    「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案例說明:

小安於 112 年度取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 800 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重複扣除 80% 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 160 萬元。  

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小安的海外所得明細表已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 800 萬元」,明確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 800 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的淨所得,因此不得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因此小安遭補稅及處罰短報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640 萬元(800 萬元 × 80%)。 

重要提醒

海外所得非屬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的範圍,民眾必須主動申報。若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金融機構查明,切勿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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