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是否仍可適用遺產稅的扣除額?
稅務快訊: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是否仍可適用遺產稅的扣除額?
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是否仍可適用遺產稅的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以及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時,可分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定金額(113年調整後之金額):配偶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未成年者按其年齡距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每人再加扣693萬元、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每人56萬元(其未成年者比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者加扣)。
然而,依同條第2項明確規定,拋棄繼承權者,不得適用前述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額規定。
因此,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即喪失原本屬於該繼承人的扣除額權利,這部分扣除額將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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