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113年特別扣除額優惠,育兒與租屋族的稅賦優惠和排富條款

稅務快訊:113年特別扣除額優惠,育兒與租屋族的稅賦優惠和排富條款

113年特別扣除額優惠,育兒與租屋租的稅賦優惠和排富條款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在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方面提供更優惠的特別扣除額,大幅減輕育兒與租屋家庭的稅負。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取消排富規定,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 
  • 提高扣除金額:  第1名子女:每人扣除15萬元。 
  • 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萬5千元(加成50%)。 
  • 舉例: 若家中有3名6歲以下子女,合計可扣除60萬元(15萬 + 22.5萬 + 22.5萬)。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自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 

  • 提高扣除上限:
    每戶每年最高扣除18萬元(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 
  • 適用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或未擁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 
  • 例外情況(視為無自有房屋,仍可申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2. 已毀損面積達5成且經主管機關認定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3.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 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異地租屋,且名下(含共有)僅有前述3種情況以外的1間房屋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 符合分居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名下的自有房屋。 

          排富規定(不能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扣除規定者): 

          •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20%以上。 
          • 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 

          特別提醒: 

          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在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多加留意這兩項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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