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稅怎麼算?稅務專家表示以簽證發行為評定標準

稅務快訊: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稅怎麼算?稅務專家表示以簽證發行為評定標準

稅務快訊: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稅怎麼算?稅務專家表示以簽證發行為評定標準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質,取決於該股票是否已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 

  • 已簽證發行: 交易所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未簽證發行: 交易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出售已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稅這樣算

個人出售已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會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加上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後,減除免稅額(113年度起為750萬元),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則除了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還需繳納兩者之間的差額。 

實際案例說明

情境一:出售已簽證發行之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 

小安於106年間以每股10元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數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支付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 × 0.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 × 0.25%)。 

另外假設,小安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當年度沒有投資抵減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計算為方式為 

  • 證券交易所得: 4,000萬元 – 1,000萬元 – 12萬元 – 10萬元 = 2,978萬元 
  • 綜合所得淨額: 50萬元 
  • 基本所得額: 2,978萬元 + 50萬元 = 3,028萬元 
  • 基本稅額: (3,028萬元 – 免稅額750萬元) × 20% = 455.6萬元 
  • 一般所得稅額: 50萬元 × 5% = 2.5萬元 
  • 應納所得稅額: 2.5萬元 + (455.6萬元 – 2.5萬元) = 455.6萬元 

情境二:出售未簽證發行之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 

小安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 財產交易所得: 4,000萬元 – 1,000萬元 – 12萬元 – 10萬元 = 2,978萬元 
  • 綜合所得總額(含財產交易所得): 50萬元 + 2,978萬元 = 3,028萬元 
  • 應納所得稅額: (3,028萬元 × 40%) – 911,700元 = 1,120萬3百元 (依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計算,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提醒大家,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質及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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