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個人持有未上市櫃股票抵繳股款,所得稅如何計算?
稅務快訊:個人持有未上市櫃股票抵繳股款,所得稅如何計算?
個人以其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下簡稱原持有股票)作為出資額,抵繳認購另一公司新發行股票的股款時,在稅務上,原持有股票會被視為已出售。因此,個人需要計算這筆交易的處分損益,並將其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進行課稅。
根據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的規定,股東以其持有的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的股款,其抵繳金額超過該股票取得成本的部分,屬於認購股東的證券交易所得。雖然這部分所得目前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暫停課徵所得稅,但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所得,應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在108年度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的面額,購入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的股票100萬股。到了113年1月1日,他將持有的這100萬股A公司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作為股款,投資B公司,抵繳了5,000萬元的股款。
這超過了他當初取得A公司股票的成本1,000萬元,產生了4,000萬元的證券交易所得(50元/股 x 100萬股 – 10元/股 x 100萬股)。由於這筆交易所得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度750萬元,因此,小安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將這筆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但如果小安是以「未經簽證」發行的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了5,000萬元的股款,同樣超過了他取得C公司股票的成本1,000萬元。然而,由於C公司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所規定的有價證券,因此,這筆交易產生的4,000萬元增益(5,000萬元 – 1,000萬元)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而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這筆所得應併入交易發生的年度,也就是113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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