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個人仲介買賣不動產所獲之佣金應報所得稅
稅務快訊:個人仲介買賣不動產所獲之佣金應報所得稅
個人因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課徵所得稅。 個人從事不動產仲介,依照市場慣例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視為執行業務收入。
計算所得額時,應以收入減除執行業務所需的必要費用。若無法提供相關費用證明文件,則可依財政部頒布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目前一般經紀人的標準為收入的20%)。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於110年間出售一筆總價8,000萬元的不動產,並支付介紹人小睿成交總價2%的佣金,即160萬元。
然而,小睿在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遺漏申報這筆所得。
經國稅局查獲後,小睿表示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
因此,國稅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以小睿收取佣金收入160萬元的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32萬元(160萬元 × 20%),核定小睿110年度的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 – 32萬元),除了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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