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留意連續繼承!解析遺產稅申報眉角
稅務快訊:留意連續繼承!解析遺產稅申報眉角
隨著臺灣邁入高齡化社會,短期內連續繼承自配偶或上一代父母遺產的情況日益常見,民眾對於此類遺產稅申報方式多有疑問。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課稅標的。
然而,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期內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加重繼承人的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若繼承時間介於死亡前6年至9年內,該財產仍須計入遺產總額,但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按年遞減自該遺產額度中扣除80%、60%、40%、20%的比例。
不過,若前一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為免稅案件,或因超過核課期間而未課徵遺產稅,則該繼承的財產不屬於「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因此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例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入本次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實際案例
小安於114年3月10日過世,其遺產中包含繼承自配偶小睿的房地產,以小安死亡日計算,該房地產的繼承價值為1,000萬元。針對不同情況,遺產稅的課徵方式如下:
(一) 小睿於112年3月1日過世,小安繼承的房地產已繳納遺產稅:
由於該房地產屬於小安在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因此這1,000萬元的房地產不計入小安的遺產總額。
(二) 小睿於108年1月1日過世,小安繼承的房地產已繳納遺產稅:
該房地屬於小安死亡前7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應先將1,000萬元計入小安的遺產總額,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已納稅額的財產600萬元(計算方式:1,000萬元 × 60% = 600萬元)。
(三) 小睿於112年3月1日過世,繼承案經核定為免稅案件:
小睿過世時,經核定無需繳納遺產稅,屬於免稅案件,因此小安繼承自小睿的這筆1,000萬元房地產,須納入小安的遺產總額課稅。
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再次繼承財產的相關稅法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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