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企業盈餘再投入,享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
稅務快訊:企業盈餘再投入,享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
為鼓勵營利事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7年度起,若將盈餘用於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興建或購置,且實際支出金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擴充產能,小安公司於113年8月訂購機器設備,並於113年10月底支付尾款共500萬元。由於該設備投資款的實際支付日在113年度,且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投資期限,因此,這筆500萬元的投資支出可追溯自110、111及112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小安公司應於完成投資日(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更正110及111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至於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進行的設備投資,則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報減除。同時,各年度皆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稅局審查。
重要提醒
若營利事業以跨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了正確填寫各年度申報書的減除金額外,務必同時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確保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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