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企業盈餘再投入,享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

稅務快訊:企業盈餘再投入,享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

稅務快訊:企業盈餘再投入,享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

為鼓勵營利事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7年度起,若將盈餘用於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興建或購置,且實際支出金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合併計算持有期間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新的解釋,對於個人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時,允許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涉及下述稅法: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的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的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擴充產能,小安公司於113年8月訂購機器設備,並於113年10月底支付尾款共500萬元。由於該設備投資款的實際支付日在113年度,且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投資期限,因此,這筆500萬元的投資支出可追溯自110、111及112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小安公司應於完成投資日(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更正110及111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至於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進行的設備投資,則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報減除。同時,各年度皆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稅局審查。 

重要提醒

若營利事業以跨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了正確填寫各年度申報書的減除金額外,務必同時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確保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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