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可扣除 

稅務快訊: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可扣除 

稅務快訊: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可扣除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留的土地,若在死亡時已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將該土地的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都市計畫中預留給未來公共建設使用的土地,例如道路、公園等,且尚未被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法取得,也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 

但這項免稅的適用前提是,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是在死亡之後才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即使在申報遺產稅時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仍然不能適用遺產稅免徵的規定。 

實際案例

小安於114年1月過世,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臺北市政府核發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主張小安遺留的A、B兩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1,000萬元、B地2,000萬元)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申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3,000萬元。 

然而,經國稅局查明,A地早在80年間就已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B地則是在小安死亡後(114年2月)才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小安的遺產稅案只能核准A地1,000萬元的遺產價值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扣除額,B地則不適用遺產稅免徵的規定。 

重要提醒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確認被繼承人遺留的土地在死亡時是否已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正確適用遺產稅免徵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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