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預售屋權利轉讓,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發票 

稅務快訊:預售屋權利轉讓,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發票 

稅務快訊:預售屋權利轉讓,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發票

營業人將尚未付清款項且未完成產權過戶的預售屋權利轉讓給他人,應按轉讓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後,在尚未繳清房款且未取得產權前,經建設公司同意將購屋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並收取價款,此交易標的為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的權利,屬於營業稅法定義的銷售勞務,應依轉讓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實際案例

小睿公司於113年1月向小安建設公司訂購總價1,000萬元的預售屋,已支付300萬元。同年12月,小睿公司因財務困難,在未取得產權且經小安建設公司同意下,將購屋權利義務以400萬元轉讓給小宏公司。 

小睿公司應就這400萬元的轉讓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小宏公司。至於小睿公司未付的700萬元尾款,則由小安建設公司開立發票給小宏公司。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有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而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情形,在未被檢舉或稅務機關調查前,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免罰的規定。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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