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
稅務快訊:保險給付的醫療費,可以再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其支出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具政策意涵且影響納稅能力之支出,而得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投保健康險,並因保險金給付而填補相關醫藥費支出者,即無再予扣除之必要,同目之3但書乃明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小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醫院醫藥費單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十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五萬餘元受有保險給付,否准認列。
小安認為他收到的保險給付,是他多年來投保醫療險所繳納保險費的一種「返還」。他的主張邏輯是,這筆錢本來就是自己繳的,現在只是拿回來一部分,不算是真正獲得了額外的補償。
國稅局複查後說明,醫療保險之保險給付,其目的在於分擔被保險人之醫療開支,減輕其醫療負擔,且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扣除等由,駁回其復查。
特別提醒: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應注意須付與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外,應一併注意,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額,以免遭補徵稅款。
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應與專業的稅務人員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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