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房屋稅新制懶人包:買賣房屋,當心稅額超過一年!
房屋稅新制懶人包:買賣房屋,當心稅額超過一年!
自113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上路後,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訂於每年2月最後一天。當天持有房屋的人,就是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課徵期間怎麼算?
房屋稅的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共12個月。
但如果您是在3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房屋才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這段期間的房屋稅將會延到下一個房屋稅期一併課徵。
案例說明
假設您在114年3月興建完成一間新屋。雖然房屋已可使用,但因為完工日晚於114年的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2月28日),所以114年3月到同年6月這四個月的房屋稅,將會併入115年的房屋稅期一起課徵。這將導致您在115年會收到16個月(12個月+4個月)的房屋稅單。
重要提醒
稅務局特別提醒,買賣房屋時務必確認房屋的起課年月。
這樣才能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繳納超過12個月的房屋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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