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房屋出租期滿轉自住,房屋稅優惠要重新申請! 

稅務快訊:房屋出租期滿轉自住,房屋稅優惠要重新申請! 

房屋出租期滿轉自住,房屋稅優惠要重新申請! 

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提醒,房屋若從出租轉為自住,必須主動申請,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出租房屋的優惠稅率 

為鼓勵房屋釋出,房屋若符合以下條件,可享較低的房屋稅優惠稅率(1.2%至2.4%): 

  • 公益出租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租客。 
  • 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加入社會住宅或租賃專法包租代管方案。 
  • 誠實申報租金:出租房屋並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出租期滿轉自住,如何適用優惠? 

出租期滿轉自住,如何適用優惠? 

如果房屋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並已收回自住,您必須主動提出申請,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稅率。申請時,房屋需符合以下三大自住要件: 

  1. 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1. 並辦峻戶籍登記。
  1. 全國戶數限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 

若未申請,房屋將從租賃關係消滅的次年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課徵,稅額將增加3至4倍! 

重要提醒

納保官提醒,房屋若已符合自住要件,務必在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屬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才能在當期就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報者,則需等到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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