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稅務解析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稅務解析
如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建商)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
只是日後出售分到新的房子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合建時土地的原始取得原始成本為準,並不能將營利事業(建商)所開的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計入。
合建分屋,分回房地價值高低所產生的不同計算方式
如果分回房地價值高於等於選配價值: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或等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只是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
如果分回房地價值低於選配價值: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
未來再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也應該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

實際案例說明
納稅人小安於105年12月間以700萬元買賣取得A地,接著小安以A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分回B房地
(其中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
後來小安於111年1月間以2,400萬元出售B房地時,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把原始取得A地的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合計為1,450萬元,以190萬元進行房地合一稅申報,〔(2,400萬元-1,450萬元)x適用稅率20%〕=190萬元。
(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
但實際上,由於小安分建合屋時,分回房地價值等於選配價,當時免計房地合一稅,所以在未來出售房屋時,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
所以實際上的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為:
〔(2,400萬元-700萬元)x適用稅率20%〕=340萬元
小安應該要再補稅150萬元。
結論
合建分屋與其後交易所衍生地房地合一稅計算繁複,建議請教專業的稅務規劃人員後再進行,以免因為計算錯誤遭受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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