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稅務解析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稅務解析 

稅務快訊:房地合一稅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稅務解析 

如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建商)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 

只是日後出售分到新的房子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合建時土地的原始取得原始成本為準,並不能將營利事業(建商)所開的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計入。 

合建分屋,分回房地價值高低所產生的不同計算方式 

如果分回房地價值高於等於選配價值: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或等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只是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 

如果分回房地價值低於選配價值: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 

未來再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也應該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 

實際案例說明

納稅人小安於105年12月間以700萬元買賣取得A地,接著小安以A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分回B房地

(其中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 

後來小安於111年1月間以2,400萬元出售B房地時,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把原始取得A地的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合計為1,450萬元,以190萬元進行房地合一稅申報,〔(2,400萬元-1,450萬元)x適用稅率20%〕=190萬元。 
(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 

但實際上,由於小安分建合屋時,分回房地價值等於選配價,當時免計房地合一稅,所以在未來出售房屋時,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 

所以實際上的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為: 

〔(2,400萬元-700萬元)x適用稅率20%〕=340萬元 
小安應該要再補稅150萬元。 

結論

合建分屋與其後交易所衍生地房地合一稅計算繁複,建議請教專業的稅務規劃人員後再進行,以免因為計算錯誤遭受罰鍰。 

部分原文出處

【顧問觀察週報】

當理財資訊爆炸,你需要的是重點。

請稍後...

我們已收到您的資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