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剩餘財產分配為何會敗訴?藝人夏光莉和藝人藍文青同居逾28年後分手,夏主張倆人1992年底決定結為夫妻,兩人正式分手後,她去年向法院提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要求藍給付6856萬元財產差額。一審認定兩人非法律上配偶關係而駁回,二審認定倆人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考量她請求的時間點超過2年時效,仍判她敗訴。其實每對夫妻對於自己財產的管理方式都有不同的考量,而台灣的法律也順應民意提供三種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供選擇。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為何會敗訴?同居28年後分手,資深女藝人卻在去年向法院提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敗訴!同居也能適用夫妻財產制度?從台灣民法認識3種夫妻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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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剩餘財產分配為何會敗訴?藝人夏光莉和藝人藍文青同居逾28年後分手,夏主張倆人1992年底決定結為夫妻,兩人正式分手後,她去年向法院提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要求藍給付6856萬元財產差額。一審認定兩人非法律上配偶關係而駁回,二審認定倆人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考量她請求的時間點超過2年時效,仍判她敗訴。其實每對夫妻對於自己財產的管理方式都有不同的考量,而台灣的法律也順應民意提供三種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供選擇。

新聞原文

資深藝人夏光莉和藝人藍文青同居逾28年後分手,夏主張倆人1992年底決定結為夫妻,兩人正式分手後,她去年向法院提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要求藍給付6856萬元財產差額。一審認定兩人非法律上配偶關係而駁回,二審認定倆人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考量她請求的時間點超過2年時效,仍判她敗訴。可上訴。

夏光莉主張,兩人因拍戲相識相戀,當初因為藍認為她沒有婚姻命格,依一般禮俗結婚恐危及生命,且承諾一生認定她為妻子,因此照藍的意思「同財共居」,兩人過著一般夫妻生活。事後,兩人共同創業開設藍寶寶火鍋店,她運用自身鳴器及人脈對外行銷,並協助藍發展房地產事業,讓藍累積龐大資產。

夏光莉主張,兩人原本為事實上夫妻,但事後因故感情破裂,她於2019年5月搬出同居處所,去年1月10日正式中止「事實上夫妻關係」。她認為,兩造當時財產差額為1億3712萬3200元,要求藍必須給付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即6856萬1600元本息。

台北地院認定兩人並未登記結婚,也未舉行結婚儀式,判夏光莉敗訴,但高院見解不同。

高院認為,雙方同居期間曾上媒體宣傳火鍋店,夏光莉也代言藍公司推出的建案,兩人同居14年後也在電視上共同表示,遲未結婚是因為夏的命格問題,藍也公開稱,若雙方到80歲還健在將辦世紀婚禮等,認定兩造確實以結為夫妻的意思共同生活,應為事實上夫妻關係。

高院認為,兩人的關係和法律上的婚姻配偶相似,也長期共同操持家計,應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法律關係,夏光莉有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過,高院指出,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兩造在2019年5月初就已經分居,已經沒有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事實上夫妻關係已終止。

高院審酌,夏光莉向法院自承,同居期間多將財產過戶或登記在藍文青名下,認為雙方關係消滅時,夏光莉應該已經知道藍文青的剩餘財產比較多,仍遲至2022年9月22日才對藍文青提出請求,已經超過2年時效規定,因此駁回夏光莉上訴,藍文青不需給付剩餘財產一半差額。此案仍可上訴。

原文出處

顧問點評

Bruce Chiu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每對夫妻對於自己財產的管理方式都有不同的考量,而台灣的法律也順應民意提供三種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供選擇。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在台灣,夫妻之間對於談錢仍有所顧忌,大多不願直接面對與討論,所以台灣有極高比例的夫妻都沒有特別約定採用哪一種財產制,大多數的夫妻都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目前台灣的夫妻財產制主要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大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細分為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另一是「共同財產制」。茲就三種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簡要說明如下:


一、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目前大多數夫妻自動適用的財產制,約占9成以上。在財產方面,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在債務方面,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若是因為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的債務則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法定財產制」有一項特別規定是其他財產制所沒有的,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當夫妻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離婚、死亡、或改定其他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後,如有剩餘即為夫或妻的剩餘財產,其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舉例說明:丈夫過世,其在婚後的剩餘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的剩餘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請求(1000萬元-200萬元)/ 2 = 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換句話說這400萬元就可計入丈夫遺產的扣除額。


二、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簡單來講就是結婚跟財產是完全分開的兩碼事。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名下財產,債務也是各自分擔。說白了就是夫妻財產與債務都是各自獨立互不相干,其與「法定財產制」的不同之處在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分別財產制」是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共同財產制
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夫妻財產及所得除個人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亦可約定僅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上述所謂特有財產是指 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關於共同財產方面,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管理,處分共同財產也必須經過雙方同意。關於債務方面,夫或妻就自己的特有財產所生債務各自負責,共同財產所生債務則由共同財產清償。當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回到這則事件,為什麼沒有正式登記的兩人可以在二審時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國內自2008年5月23日起,民法規定婚姻必須透過戶政機關的登記才能成立。而當今社會許多情侶選擇同居而不登記結婚,他們在生活中扮演著類似夫妻的角色,但在法律上並不享有婚姻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或被稱為「事實上夫妻關係」。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承認事實上夫妻可以類推適用一些法律規定,如贍養費的請求權。這意味著在分手或一方過世時,事實上夫妻中的無過失一方可能有權要求贍養費,尤其是當他們因此陷入生活困難時。「事實上夫妻關係」包含了

  1. 得請求贍養費
  2. 得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3. 得請求扶養義務
  4. 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5. 不得主張繼承權、得酌給遺產

最後補充說明,夫妻財產制可以在婚前、婚後約定,婚姻中也可以廢止或變更。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廢止或變更,需要書面契約才有法律效力。夫妻財產契約如果有辦理登記程序的話,那就可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沒有辦理登記,就只在夫妻之間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究竟要選擇哪一種財產制度,並無絕對的標準答案,完全取決於夫妻間各自的財務狀況、金錢觀念與實際需求,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共同選擇一種最合適的夫妻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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