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離婚情境可以拿到贍養費?外遇、家暴?民法規定需達成3條件方能判賠贍養費
什麼樣的離婚情境可以拿到贍養費?外遇、家暴?民法規定需達成3條件方能判賠贍養費。

什麼樣的離婚情境可以拿到贍養費?外遇、家暴?民法規定需達成3條件方能判賠贍養費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台灣什麼樣的離婚情境可以拿到贍養費?知名泌尿科醫師遭妻子指控數度外遇、多次家暴,且和護理師出軌十多年,民事判賠45萬元,妻子訴請離婚。地方法院認為判准離婚,但妻子非全無資力之人,醫師不用給贍養費。根據民法規定需達成3條件方能判賠贍養費。

新聞原文

知名泌尿科醫師遭妻子指控數度外遇、多次家暴,且和護理師出軌十多年,民事判賠45萬元,妻子訴請離婚。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這段感情已嚴重破壞,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婚姻所生破綻無回復希望,判准離婚,但妻子非全無資力之人,醫師不用給贍養費

妻子主張,兩人結婚40多年,育有3子,醫師數度外遇,多次對她施暴,包含抓頭撞牆、辱罵「三字經」,揚言要宰了她,且聲請保護令獲准,加上醫師出軌診所護理師,已達13年,民事判決2人連帶賠償45萬元確定,但仍未獲得賠償,無奈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妻子指出,醫師還對她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檢方不起訴),抹黑她是善妒之人,全部抹煞她辛苦持家,更遭悄悄退出健保、勞保;2020年前醫師每月交付30萬元付房貸及家用,但迄今已38月未給付分文,將她踢出勞健保,讓他自生自滅,訴請離婚,每月支付5萬元的贍養費。

醫師主張,不想離婚也不能離婚「我不可以愧對上帝 」、「我不顧自己的身心健康,把一個人當成自己,為何我要付贍養費」。

法官認為,正常夫妻間應有的互信、互諒、互愛情感基礎已不存在,這段感情已嚴重破壞,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婚姻破綻無回復希望,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加上兩造無法維持婚姻的事由,是因醫師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婚姻破裂應歸責於醫師,全案判准離婚。贍養費部分,因妻子名下有2千多萬元及3間不動產,非全無資力之人,離婚後足以維持生活,醫師不必給付贍養費。可上訴。

原文出處

顧問點評

Bruce Chiu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夫妻離婚一定贍養費嗎?
根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也就是說當夫妻離婚時,非自願離婚之其中一方,如果陷入生活困難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相當之金額,也就是所謂的贍養費。

贍養費主要目的是用來幫助沒財產、沒謀生能力、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在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不會陷入生活困難或無法獨力謀生,這就是所謂贍養費的意涵。換一種說法,贍養費可以定位是一種「生活補助費」而不是賠償費,贍養費並不是法律規定之必要性義務。但是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向對方主張請求贍養費呢?其實條件還蠻嚴格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


一、判決離婚

只有在法院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跟對方主張請求贍養費,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就只能依照雙方離婚協議的條件,取得應有的權益。 
例如小安、小睿雙方自願協議離婚,一旦雙方談好離婚條件、辦妥離婚登記以後,小安、小睿雙方都不能再向對方主張贍養費。倘若小安、小睿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無法談攏取得共識,決定打離婚官司,那麼小安、小睿雙方就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二、生活困難,沒有財產及謀生能力

贍養費是為了確保夫妻之一方不致於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而無法獨立生活的法律制度,因此法律規定要「陷入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所謂的「生活困難」,是指沒有財產同時也沒有謀生能力。倘若當事人正值年輕力壯或是有工作能力,即便沒財產也能獨立謀生,就無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三、對於離婚原因沒有過失的一方才能主張

誠如前面所言,贍養費是一種生活補助費而不是一種賠償金,並不是有過失的人支付給無過失的人,即便自己沒有過失,也有可能要付贍養費給對方。但是法律規定只有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向對方主張請求贍養費,如果是自己的過失造成離婚原因或是雙方都有過失,就不能向對方主張請求贍養費,必須是自己本身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才能主張。
例如,小安因為有外遇被小睿發現,因此小睿打官司請法院判決離婚。顯然小安對於離婚原因有明顯的過失,小睿在沒有財產又無謀生能力的前提下才能向小安主張請求贍養費。相對的,小安是有過失的一方,即便小安沒有財產又無謀生能力,也不能向小睿主張請求贍養費。


贍養費可以主張多少金額?

參照台灣法院的實務判決,會根據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重點在於保障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因此贍養費的金額通常僅是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不會有像外國電影情節般的天價贍養費。到底實際會拿到多少贍養費,法院可能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統計數字作為判斷標準,決定贍養費的請求是否合理。

雖然贍養費請求的金額有限,但離婚時還是有可能向對方請求其他不同的費用,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或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費、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等,這些不同的費用可依不同的情況主張請求,因此除了贍養費之外,因離婚而權益受損的一方,可以視不同的情況向對方請求其他有關的費用,以爭取自身的權益。 


想了解更多關於婚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規定?請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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