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社會,富豪遺產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涉及「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本文探討私生子在法律框架下能否繼承生父遺產,揭示其法律地位及相關認證方式,包括「準正」、「認領」及「認領之訴」。這些法律行為使私生子取得和生父的法律父子關係,從而擁有繼承權。尤其強調的是,非婚生子女的認證行為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可追溯到子女出生時。此外,如果在遺產已被其他繼承人分割後才進行認領,因保護第三方既得權益,私生子也無法獲得已分配的遺產。此文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讓涉及此類情況的人瞭解自身權益及相關程序。
私生子女有權繼承遺產嗎?非婚生子女的定義和非婚生子女取得生父遺產的三種方式。

私生子女有權繼承遺產嗎?非婚生子女的定義和非婚生子女取得生父遺產的三種方式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在現今社會,富豪遺產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涉及「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本文探討私生子在法律框架下能否繼承生父遺產,揭示其法律地位及相關認證方式,包括「準正」、「認領」及「認領之訴」。這些法律行為使私生子取得和生父的法律父子關係,從而擁有繼承權。尤其強調的是,非婚生子女的認證行為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可追溯到子女出生時。此外,如果在遺產已被其他繼承人分割後才進行認領,因保護第三方既得權益,私生子也無法獲得已分配的遺產。此文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讓涉及此類情況的人瞭解自身權益及相關程序。

新聞原文

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1986年辭世,女子陳子婷主張自己是吳火獅的女兒,以吳火獅的繼承人(兒女)為被告,請求法院命他們代父認領。此案歷經多年纏訟,屢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今天做出逆轉判決,認定陳子婷確為吳火獅之女,判准認領。全案仍可上訴。

陳子婷向法院主張,她的媽媽陳麗如和吳火獅從1976年開始交往,1984年生下她,吳火獅不但給付她生活費,其繼承人們(郭吳如月、吳如英、吳東進、吳東賢、吳東亮和吳東昇)也曾指派訴外人、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付她生活教育費,並且和她商談認祖歸宗的條件。

她也認為,吳家人一再拒絕接受血緣鑑定,足以認定她就是吳火獅的女兒,希望法院依照《民法》第 1067條規定,請求吳家人代父認領。

合議庭審酌,陳麗如已經明確證述她和吳火獅當年交往的始末,俇且吳火獅也曾提供陳子婷生活費並安排她赴日本的租屋處,而在2006年到2011年間,李峰遙更定期通知陳麗如到新光保全大樓交付陳子婷的生活教育費,並曾另外匯款至陳子婷帳戶,且表達陳子婷認祖歸宗之事「急事緩辦」等狀況。

此外,合議庭根據陳子婷提出的相片、存摺記錄、出境資料及錄音檔等證物,認為已有足夠證據認定陳子婷的主張為真,她確實是吳火獅之女。合議庭也指出,陳子婷已經提供相當證據證明自己就是吳火獅的女兒,前審也裁定要求符合條件的手足接受血緣鑑定,卻始終遭手足拒絕,合議庭因此認定陳子婷的主張有理,判她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原文出處

顧問點評

Bruce Chiu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我們經常可以在報章雜誌或新聞媒體看到某位富商,因年輕時風流倜儻又多金,在外發生婚外情甚至還生下私生子,多年來一直不為人知,直到有一天富商年老病重即將不久人世,生母與私生子才突然出現要求認祖歸宗,冀望在富商過世後,私生子也能分一杯羹,繼承富商的遺產。 

雖然私生子與生父之間有真實的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是否就存在父子關係?私生子是否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呢?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作探討。 


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定義:非婚生子女

一般俗稱的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稱為「非婚生子女」,就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無法享有親子之間法律上的權益。


私生子有權繼承生父的、生母的遺產嗎?

在探討未婚子女與生父的法律關係之前,我們先來探討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法律關係,因為生母有懷孕及分娩的明顯事實,所以法律上就視生母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當然也就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包含繼承權)。 

但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關係就沒有這麼容易判別,雖然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也具有真實的血緣關係,但是無法像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樣,有懷孕的過程及分娩的事實來認定,所以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而是必須要透過一些法律上的行為來確立雙方的關係。


三種私生子取得生父遺產繼承權的認證方式

三種私生子取得生父遺產繼承權的方式,依序為「準證」、「認領」和當生父不願意承認時可以向生父發起的認領之訴。

「準正」或「認領」的法律行為可使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產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當具備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後,就能享有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也才能在生父過世後繼承其遺產。 

什麼是「準正」?什麼是「認領」?「認領之訴」又是什麼?

所謂的「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結婚後,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視為婚生子女,具有法律上父母與子女的親子關係並享有權利義務,當然就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準正」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變成婚生子女的其中一種方式

另外還有一種方式,就是所謂的「認領」,「認領」的方式,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的限制,只需要有「認領」的意思表示即可,無論是用口頭承諾、書面方式都可以。 

認領一般的作法是由生父與生母作成「認領同意書」,到戶政事務所辦子女的生父登記,以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另外生父也可透過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來認領,只要生父有撫育或負擔非婚生子女生活費用的客觀事實,就可以視為生父有認領的行為。 

最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生父不願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此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甚至在生父死亡後,也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如果生父無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遺產分配完私生子女才取得身份,能否獲得遺產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經由「準正」或「認領」的法律行為之後,非婚生子女「準正」或「認領」的法律效力可溯及子女出生之時,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會從出生時起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當然也就成為生父的法定繼承人,對生父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遺產分配後,非婚生子女才取得遺產的分配,第三人的遺產繼承者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例如:非婚生子女在生父過世後才提起認領之訴,此時生父的其他繼承人如果已經完成遺產分割程序,為了保護第三人已經取得的權利,即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勝訴判決,確認自己是生父的親生子女,也無法再就已分割完成的遺產主張重新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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