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甚至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一再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

4種無效的財富傳承策略:避免不當稅務規劃的地雷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你會從這篇文章得到什麼?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甚至有些人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是我們經常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甚至有些人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是我們經常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甚至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一再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財富傳承的稅務地雷

不當稅務規劃的常見情形

未能提早幾年規劃

許多人傾向於將財富傳承的規劃推遲到晚年,這樣的做法可能會導致財產分配的混亂和不確定性。如果您突然面臨健康問題或其他緊急情況,可能會匆忙做出決策。提前規劃可以幫助您確保資產順利傳承,同時利用時間優勢,最大程度地減少稅務負擔。

忽略國稅局的天羅地網

國稅局具有強大的數位追蹤足跡,他們能夠挑出任何您的在財務往來、稅務申報中的異常之處,最麻煩是如果引起了國稅局的懷疑,俗稱喝咖啡的邀約就將隨之而來,因為國稅局肯定希望你有充分且合理的解釋來推翻他們對你的金流往來的懷疑。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甚至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一再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情境一

年紀已大或病情嚴重時購買保險

合理懷疑高齡或重病投保的動機

當人們進入高齡階段或罹患嚴重疾病時,他們可能開始考慮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他們的資產,以確保為親人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這時購買相對高的保額,都自然成為國稅局重點稽查的對象,原因很簡單,因為過往很多人認為可以將儲蓄轉換為未來的保險理賠金。

但我們必須明確了解保險的根本用途:它是為了分散風險而存在的。當高齡或重病的人士在病情或年齡已經使他們處於高風險狀態時,才考慮投保,這實際上違反了保險的核心精神。保險應當用在未來可能發生的不幸事件中提供財務保障,而不是用來規避遺產稅。

被計入遺產稅的風險

當有人將高齡或重病的親人納入保險計劃,國稅局可能會對這種行為進行審查,並根據多種因素來評估其投保是否為了規避遺產稅。這些因素包括被繼承人投保的動機、投保的時間、保險給付與事故發生的時程,以及被繼承人的健康狀況等。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如果國稅局認為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他們可能會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並相應地課徵遺產稅。

正確的保險策略

要避免被視為遺產規避的風險,人們應該在還處於健康狀況較佳且年齡相對較輕的階段開始考慮保險投保。這樣可以確保他們真正符合保險的風險分散目的,同時還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財務安全,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和目標來計劃,而不僅僅是為了避免遺產稅而投保。保險應該是一個全面財務策略的一部分,而不是單純的遺產規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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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

過世前兩年內的財產移轉

過世前贈與的問題

首要的資產傳承規劃原則是適早規劃,而非等到晚年才匆忙地轉移財產。晚期的財產移轉可能導致不僅無法減少稅負,還可能產生相反的效果。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兩年內向特定親屬贈送的財產將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儘管並非所有在死亡前兩年內進行的贈與都需要視為遺產稅的一部分,但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為了避免遺產稅,並適用《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

配偶贈與的注意事項

死亡前兩年內向特定親屬贈送財產,特別是當受贈對象是配偶時。

根據《遺贈稅法》的規定,死亡前兩年內向配偶贈送的財產將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使得贈與的財產變成了配偶的財產,不再被視為被繼承人在死亡時的現存財產,因此配偶也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指出,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應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處理婚後財產。

常見狀況:現金與股票移轉

舉例,假設小安在死亡前兩年內,將1億元現金與股票資產轉移到配偶的帳戶中。由於這筆款項已贈與給了配偶,它不再被視為小安在死亡時的現存財產。對於配偶來說,這1億元是無償獲得的財產,因此當小安死亡,配偶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應將其納入小安和配偶的現存財產範圍內。但是當繼承人申報小安的遺產稅時,這筆贈與將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甚至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一再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情境二

重病或無自主意識時提領存款

家屬在重病症期間提領存款

一般民眾常認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的遺產才需要課遺產稅,所以有些人會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積極提領存款企圖避稅。其實國稅局只要比對被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即可以由利息所得推估銀行存款餘額,若是與遺產稅申報的銀行存款餘額差距過大,即可發現是否有重病期間提領存款。

就算提領存款時被繼承人意識清楚仍能夠處理事務,但存款餘額變動大時,國稅局還是可能查核資金流向,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減少,而繼承人存款增加,進而查獲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有贈與財產給配偶或繼承人的情形,將該贈與財產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死亡前的新增舉債要列入課稅

而根據《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無法提出說明或舉證,則依《遺贈稅法》相關規定,國稅局會將該提領之款項,列入遺產課稅。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且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有提領鉅額現金的情況,繼承人要能夠說明現金流向及用途,保留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常見狀況:扣除醫藥費其餘課稅

被繼承人小安已處於死亡前重病期間,其繼承人小睿在此期間密集提領現金1,000萬元。而根據醫院診療資料顯示小安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國稅局依法要求小睿舉證現金之流向及用途,但小睿只能提出醫療費用收據30萬事確實用來支付小安的醫藥費,而其餘金額併入遺產並補稅。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甚至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一再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情境三

三角移轉或借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

藉贊助子女買房規避贈與稅

在房地合一稅政策實施後,直接贈送房產給子女,在未來出售時可能需要支付大額稅款,進而讓許多人開始尋找合法避稅的方法,其中常見的做法是子女使用自己的資金向父母購買不動產。但由於子女多數依賴父母的資金,因此普遍需要花費長時間才能籌措足夠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人選擇走捷徑,將不動產的移轉偽裝成子女出資購買,但實際上仍由父母支付。

根據《遺贈稅法》的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的財產交易應按照贈與來處理。尤其國稅局對這類交易審查相當嚴格,如果被發現以買賣的形式進行移轉,但實際上沒有發生價款的交換、或子女購買房產的價款實際上由父母支付,那麼這行為就被視為贈與,需要支付贈與稅。

不動產三角移轉的操作手法

現行規定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要進行不動產買賣,需要取得國稅局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或完稅證明。因此有些人就採取更為複雜的做法,例如找一個看似不相關的一方擔任中間人,將不動產轉讓給中間人,然後由子女再從中間人手中購回,讓兩次交易看似不屬於二親等親屬之間的買賣。

但是在實務上,國稅局可以透過地政機關的資料庫、或財稅資料中心的不動產異動資料來比對不動產三角移轉過程。如果發現父母的資產大幅減少,而中間人的資產大幅增加,而最終轉讓到子女手上,便會合理懷疑這是三角移轉不動產的操作手法。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甚至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一再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情境四

右手出左手進規避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的大原則

隨著房地合一新制的實施,對許多適用新制的不動產持有人來說,稅務負擔肯定是大幅增加,也自然有許多人想嘗試減輕稅務負擔,舉例來說,有人先將不動產出售給自己持有的國內投資公司。

但國稅局早已追蹤到這一類操作手法,因為要排除這類嫌疑,必須滿足一般買賣的條件,確保有實際的交易內容,但如果是交易價款未實際收付,就有可能被判定為避稅而進行名義性的買賣交易,最終將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補稅。

房地合一新制下的實質課稅原則

另外,政府為了防止不當的所得轉移和投機性的房地產炒作,也已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中。代表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仍然需要支付稅額。又或者是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家營利事業的半數,並且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超過50%是由國內的房地產所構成,則此交易也將納入房地合一稅2.0的範圍之內。

另外,政府為了防止不當的所得轉移和投機性的房地產炒作,也已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中。這又或者是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家營利事業的半數,並且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超過50%是由國內的房地產所構成,則此交易也將納入房地合一稅2.0的範圍之內。

面對財富傳承的議題,許多人直到晚年或重病來臨時,才匆忙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卻未意識到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甚至有些人則對國稅局的查核技術的認知還停留在類比年代,以為能夠隱藏自己的操作手法,最終卻面臨連補帶罰的巨額稅金。這些其實都一再看見不當的稅務規劃而衍生的嚴重後果,而這通常是由於未能提前計劃導致,我們接列舉4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陷阱。提醒納稅人真正有效的策略,來規劃財富傳承並避免無妄的稅務風險。

運用稅務規劃

避免讓自己落入不當稅務決策

提前規劃

提前規劃是避免不當稅務規劃的真正關鍵。包括確定你的財產分配計劃,甚至考慮使用不同的工具或方法來減少稅務負擔,確保你的財產分配能按照你的想像與意願,確保就算在本人無法親自參與決策的情況下,財產都能如願安排。

尋求稅務專業人士建議

稅務規劃是一項極其複雜的專業,尤其法規與政策更新至今,很多的案例並非看著法條就能迎刃而解。借助專業的理財規劃顧問,包含相當程度的稅務知識與專業,可以協助你的整體稅務規劃不僅合法合規、還能充分按照當事人的心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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