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未成年人買房贈與稅計算方式
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為未成年人所有,免徵課贈與稅;但不能證明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今(113)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新北市房地,買賣成交價格新臺幣2,000萬元,小安之父親小睿(法定代理人)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示小安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來源,係小安自102年至112年間受贈與自父小睿及母小宏之每年200多萬元免稅贈與額度之存款。
經該局查證小安銀行帳戶於購置不動產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由小安之銀行帳戶支付,經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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