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排富條款使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非人人都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超過20%應注意
納稅義務人若育有5歲以下的子女,每年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每個子女各有12萬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三項排富條款要特別留意!
稅率超過20% 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針對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適用情況加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育有5歲以下的子女,每年可以為每個子女扣除12萬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若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在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的稅率超過20%(例如111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260,001元),則無法使用這項扣除額。
另外還有以下兩種情況也不能使用此扣除額:
- 如果你選擇將股利收入按28% 的稅率分開計算
-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在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了他的兒子(109年次)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是小安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所以依規定不能使用此扣除額。國稅局發現小安多扣了12萬元,就要求補繳34,000 多元的稅款。隨後小安申請復查,主張養育5歲以下的小孩,每年的支出遠高於財政部公告的基本生活費192,000元,並認為所得稅稅率超過20%的人不一定就是富人,最終仍遭國稅局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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